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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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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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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519770358 |
定价: | ¥99.00 |
作者: | 项平著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22年11月 |
开本: | 24cm |
页数: | 440页 |
中图法: | D9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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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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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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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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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 本书分为: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效力、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合同解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争议解决,共八章。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 |
目录 | 目;;;;录章建设工程合同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一、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三、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二、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四节;;工合同;;一、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工;;二、我国工的制度发展;;三、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五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二、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三、监理人的主要合同义务章合同效力节;;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的基本原则;;一、合同效力应当依法认定;;二、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原则节;;招标投标与合同效力;;一、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二、建设工程经招标但中标无效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三、低于成本价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当事人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五、当事人另行签订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的合同无效第三节;;人资质与合同效力;;一、人未取得资质或者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二、人资质等级,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合同有效;;三、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第四节;;与合同效力;;一、的具体认定;;二、法律严禁工程行为;;三、行为的法律质;;四、的法律后果第五节;;与合同效力;;一、工程的条件;;二、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及合同效力;;三、未经人同意的合同效力;;四合同对合同效力影响;;五、劳务与违法的区分;;六、合同背靠背条款的效力第六节;;工程“四证”与合同效力;;一、关于建设工程“四证”;;二、未取得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三、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第七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一、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规则;;二、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三、施工合同无效后参照折价补偿的前提;;四、人对合同无效的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五、参照范围限于“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第三章工程价款节;;工程计价方式与价格形式;;一、工程计价方式;;二、施工合同价格形式节;;工程价款调整;;一、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二、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三、工程变更引起的调整;;四、工程量清单瑕疵引起的调整;;五、计日工与现场签证引起的调整;;六、暂估价与暂列金额引起的调整第三节;;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一、预付款支付;;二、文明施工费支付;;三、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四、竣工结算与支付;;五、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第四节;;竣工结算文件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规则适用;;一、人逾期答复视为竣工结算文件被认可;;二、“视为认可”需当事人明确约定;;三、“视为认可”的法理基础第五节;;结算以审计为准的规则适用;;一、地方法规对“以审计为准”的规定;;二、审计结果原则上不应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三、“以审计为准”的第六节;;工程垫资;;一、工程垫资曾被严格禁止;;二、非投资项目允许垫资施工;;三、投资项目严禁垫资施工;;四、垫资及利息的返还规则第七节;;工程款利息;;一、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时间;;二、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第八节;;、挂靠管理费;;一、企业管理费与、挂靠管理费;;二、人不得主张未收取的管理费;;三、实际施工人不得主张返还已支付的管理费;;四、法院不应收缴管理费第九节;;以房抵工程款;;一、以物抵债的类型化分析;;二、以物抵债与流质契约;;三、以房抵工程款的类型与特点;;四、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效力;;五、以房抵工程款与新债清偿第四章工程质量节;;工程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节;;工程质量验收;;一、工程质量验收概述;;二、检验批验收;;三、分项工程验收;;四、分部工程验收;;五、单位工程验收第三节;;工程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条件;;二、竣工验收程序;;三、竣工验收备案第四节;;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一、人是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二、人“擅自使用”的认定;;三、人“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第五节;;工程质量保修;;一、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责任;;二、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三、保修通知义务;;四、修复费用及赔偿责任的承担第六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质量保证金的概念沿革;;二、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第七节;;工程质量违约责任;;一、工程质量标准认定;;二、人的质量违约责任;;三、人的减价责任;;四、人的过错责任第五章工程期限节;;工期概述;;一、工期定额;;二、合理工期节;;开工日期;;一、开工条件;;二、开工通知;;三、开工日期的认定第三节;;竣工日期;;一、竣工的理解;;二、竣工日期的认定第四节;;工期延误;;一、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二、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工期延误第五节;;工期索赔;;一、工期索赔的分析与计算;;二、人的工期索赔程序及处理;;三、人逾期索赔的处理第六节;;工期违约责任;;一、工期违约责任的标准;;二、合同无效的工期责任第六章合同解除节;;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分类;;二、解除权的行使;;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节;;人解除合同;;一、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二、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三、人将建设工程、违法;;四、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第三节;;人解除合同;;一、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二、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标准;;三、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第四节;;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一、不可抗力与施工合同解除;;二、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三、新冠肺炎疫情对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第五节;;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一、施工合同因违约解除后的处理;;二、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款结算与支付;;三、施工合同解除后质保金的处理第七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述;;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质;;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一、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工程价款;;二、利息、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三、履约保证金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四、质量保证金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第三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一、限于与人订立施工合同的人;;二、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装饰装修工程人有条件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四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一、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及起算点;;二、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法律质;;三、对“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的理解第五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二、人能否通过发函行使优先受偿权;;三、以房抵款协议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四、执行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五、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第六节;;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优先;;二、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原则上有效;;三、人优先受偿权的相对放弃;;四、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第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争议解决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与管辖;;一、建设施工合同相关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不宜专属管辖;;三、项目经理表见代理签订合同的仲裁协议效力节;;实际施工人向人主张工程款的路径;;一、实际施工人概述;;二、实际施工人向人主张权利;;三、实际施工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四、仲裁协议对实际施工人起诉人的第三节;;联合体模式下的责任承担;;一、联合体概述;;二、联合体投标的;;三、联合体的责任承担第四节;;建设工程质量抗辩与反诉;;一、民事诉讼中的抗辩与反诉;;二、人作为被告提出质量主张的质识别;;三、人提出的质量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第五节;;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司法鉴定的基本内容;;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三、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四、工期司法鉴定第六节;;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一、争议评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二、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流程;;三、争议评审意见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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